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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三省食盐运销方式浅析

发布时间:2008-12-04|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历代盐业

清代东三省食盐运销方式浅析

(摘自青海盐业网)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十必不可缺的食品。在中国封建社会,食盐历来是国家专卖商品,所以盐税是封建政府最稳定、最重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历代封建国家都会制定相应的盐业政策对食盐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垄断经营,盐政问题倍受历代统治者重视。所谓盐政:就是指封建国家凭借政权的超经济力量,制定盐业制度,颁布有关盐业的法令、则例,派遣官吏,对盐业的生产、流通过程加以干预和控制。具体来讲,历代封建盐政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食盐的管理体制,二是食盐的运销政策及其运销方式,三是盐务机构及其官员的设置。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代食盐的管理体制、盐务机构及官员的设置大致因袭前代,略有变革。而食盐的运销方式更改颇为明显,不但各个朝代有较大差异,就是同一朝代不同的省份、不同的时期,也各有不同。有清一代,不同时期,东二省各省实行的食盐运钠方式不尽相同。

    《清史稿》卷一二二三《食盐四·盐法》指出行盐方法有七种,即官督商销、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商运民销、民运民销、官督民销,此外还有官运官销。东三省的运销方式有官督商销、官运商销、官运民销,官运官销。其中,奉天实行商运商销,但还是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因而也可谓之官督商运商销;吉林省实行官运商销,宣统二年(1910),始改行官运民销;黑龙江省则实行官运官销,辅以官运商销。虽然各省所实行的销盐方式略有差异,但是吉、江两省均实行官运。下面试对清代东三省食盐运销方式分别进行探讨。

一、奉天省

    “辽盐行销奉省全境,吉、江:两省及西北边外蒙占地方。清初,奉天实行就场征税的政策,商人需先纳税领票购盐贩运,其运销方式为商运商销。但是,此时所征盐课甚微,康熙中叶,以奉天为发祥重地,对居民食盐,特优恤之。。停止奉天销引,任百姓自行贸易。此后一百七十余年间,东三省无论产盐或销盐之地,皆不征盐课,不设盐官,亦无盐法。盐业处于自由发展阶段,商民自行贩卖,这是关内盐业贸易中均无的一项优惠政策。直到同治六年(1867),将军都兴阿奏办盐厘以助军饷,才结束了这一优惠政策。光绪二年(1877),在奉天产盐各州县设盐厘局,开始征收盐厘,以此为奉天设局管理盐滩之始。盐厘局设置以后不断以各种名目加征盐税,但是所征盐税仍然不多,其原因在于,奉天滨海盐滩绵延千余里,散漫无稽;而且,无能的盐务人员及其丁役疏于管理,并且从中牟利,暗饱私囊,于国课无益;又由于盐税过高,商贩囤积,抬高盐价,居民多购买私盐或受淡食之苦,这样不仅于民不利,同时也促使了私盐的兴盛。因而,光绪二十八年(1902),盛京将军增祺等奏,应变通奉天盐法,试办督销局,经获准后,于次年在田庄台设奉天官盐督销总局,奉盐实行官督商销。光绪三十二年(1906).将军赵尔巽以督销局总办候选道章樾于承办督事宜不尽得法”’,奏准户部,裁撤督销官盐总局,在奉天设东三省盐务总局,任命副都统史念祖为总局督办。此后,奉天食盐的督销改归东三省盐务总局管理,

    官督商销是指正各产盐之地的附近城镇或销盐总汇之区分别设局,然后由盐务总、分各局依照各地产盐多寡建置盐仓,挂牌收买盐斤,转发商贩转运,销售。商贩需纳税领帖,开设盐栈与盐店承销官盐,不准滩户与商人私相授受。之用途乃是承销官盐的凭证,无帖则不准开设。至于距盐滩较远的地方可由总局将盐运往,设局分销。例如,通江口所设分局就是由总局每年运盐至此,作为吉、江两省商人购盐、转售之所。山此看来,奉人天之盐是以官督向销为主,辅以官运商销。而且盐斤无论在滩在局,均属官盐。同时为了杜绝官,商舞弊漏课,于盐产地旁和盐的行销之地分别设有补征局”’,以保证税收平衡。

    经营官盐销售的栈商和店商虽然资力不够雄厚,但仍是奉天销售官盐的主体:因而,光绪三十二年(1906),对盐栈、盐店的开设制定了章程,概述如下:

    1盐栈与盐店非领有本总局官帖不准开设;

    2.盐栈需在指定屯盐门岸开设,准其囤积盐斤,转运他处或行销本地;盐店只准就地行销,不得转运,以示区别;

    3.栈帖每年纳税银三十两,店帖每年纳税银十两,其帖一年一换(光绪三十四年(1908)始,换帖改以半年为限),只缴正税,别无他费,商人领帖需先缴税银,并开列字号,坐落姓名,呈由各补征局转请本总局颁给;

    4.应缴帖税内,准该补征局坐扣一成经费,不得额外再有需索,如违,准而人告发、

    这些规定基本上都贯彻到了官督商销的实际活动之中,奉天食盐实行官督商销的方式,不仅化散为整.化私为官,而且也体现了盐税制度的重大改革;虽然此项运销方式是在政府督办之下进行的。但是商人在购人官盐之后,政府并未完全抑商,商人事有充分的销售权利,政府只是假借商人之手间接垄断经营盐业,政府与商人均可获取稳定的盐利收入。而且,官盐盐价与盐厘较低,百姓可自愿购买。盐商之间可以相互制约,以免商入囤积、抬价,冈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私盐的侵灌:

二、吉林省

    《清盐法志》卷四二《东三省四·运销㈠二·官运》载:吉、江(吉林,黑龙江)两省行盐,初与奉天同为商运。主要靠小商、小贩倒运,无盐税、盐法,惟有入境之盐抽收盐捐。东三省盐商与内地各省盐商不可比拟。无专商、大贾,只有一些散商,其商力微薄.无力运输远道之盐。而盐的转运费颇高,致使吉、江两省官盐价奇昂,居民无力购买。同时又有外私充斥,吉则有南满铁道日盐输入之孔道,江则有海参崴大宗外盐之侵灌、其盐质都较好,且盐价低廉,百姓喜欢购买。因而,私盐盛行,奉盐滞销,税厘大减,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为充商销之不足,杜外私之侵灌,便民裕课,清政府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决定,吉、江两省改行官运,由东三省盐务总局督办陆宗舆,总办杨毓璋,会同吉省度支司陈玉鳞,江省道员徐鼎霖议定官运章程,吉、江两省各设分局一所,试办官运。自开办官运起,一律禁止商运,两省运盐皆由盐务总局随时发给运票,并按照运盐斤数分四季缴纳课银。东三省所运官盐与引票不得相离,即吉、江两省运盐需由总局刊刷三联票单,编列号,次盖总局关防,次钤督销局关防,转发各分局,随时填给商贩收执,票内注明商贩姓名,装盐月日,一车一票

    自官运开办起,吉林省运销方式主要有官运商销、官运民销两种。其中,官运而销是贯穿始终的,而官运民销则实行于宣统二年(1910)

    所谓官运商销,就是指官府经营食盐的采购、转运,销售则委之商贩,并且大多设局办运。官运商销是清政府为了适应东三省的食盐销售而采取的重要流通措施。其概况如下:

    首先,在吉林设立占林全省官运总局,由木署司督办,而省外各局统称为官运分局,分局总办则由总局指派,全归总局管理。分局内其他工作人员皆由分局自己拟定,上报总局核准。为了便于存储,于长春设立储盐总仓,省内其他各地设分仓。吉林官盐采购方式是于营口设立采运局一所,储盐仓一所,用于采盐、储盐、装运等事宜,由采运委员办理。官盐起运以前,需由吉林官运总局向东三省盐务总局清领运票,发给采运委员持票装船,盐斤运票不得相离。东三省盐务总局所给运票运盐到长春,是为初运。由长春局截取票角后转运各地,名为转运,须由吉省总局发给自制的运照,以免混淆,同时,为了堵截私盐,于吉省要隘之地设立缉私局,归总局节制。各地方官员皆有协助缉私之责。

    其次,官盐运到各局,由各局分别招商领销。承销官盐的省城和省外的店铺分别由总局、分局发给销售执照,官盐店不得暗中买卖私盐。官盐价格须视各地具体情形随时核定,而盐商售盐之价也需随时汇报总局,不得过于昂贵,以免堵塞销路,影响税课征收。

    吉省开办官运以后,由于官盐价廉、色净,居民争相购食,销路甚旺,赚取了数百年间未见之利,成效显著。光绪三十四年(1908),以吉林幅员辽阔,再次续订吉林官运章程,添没分局,以资推广食盐销路,增加课额收入。

    实行官运解决于商力不足以运输远道的弊病,同时也促进了交通的进步。官运商销在政府与盐商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他们同是受益者。一方面盐商通过封建政府实行的榷盐法从小牟利,赚取丰厚的垄断利润;另方面,清政府通过对盐商征收盐税来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正如韩愈所说: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向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以输钱于官矣。

    但是,盐商专卖特权沟通厂官商贿结,权钱交易的渠道。困此,这种方式行之日久,弊端渐滋,商人开始垄断居奇,抬高盐价,或短秤或掺合沙土,又由于岸商售盐不得越岸、百姓购盐不得越界,于民不利,而且长此以往.官盐滞销,征税无多。为了便民畅销,清政府于宣统二年(1910)另拟吉林官运民销章程,改吉林省运销方式为官运民销。裁撤总商、官立门市及子店,择适中扼要之处建设分仓,无论通行大邑及一镇一村大小铺户咸准领盐售卖。皆不受疆界、引岸限制。

实行官运民销是东三省食盐运销的一个重要变革,以剔弊裕课为宗旨,百姓可以就近购食,化除了总而垄断居奇的弊端,杜绝了邻私与外私的侵越。

三、黑龙江省

    光绪三十四年(1908),黑龙江省食盐实行官运,其原因与吉林省略同。而行销方式先为官运商销,宣统元年(1909)改力官运官销,

    1、官运商销

    首先,江省官盐总局设于呼兰,由督抚担任总办一职。采运项与吉林省相同.在营口设立采运专局一所、储盐仓厂一所,派员驻办经理购盐、储盐、装运及领发运票等事、江省运盐首先由东三省盐务总局制定特别运票发交给各盐厘局,由驻营采运专局向盐厘局领票装运,规定此票只准直接运到江省,不可中途起卸,于巴颜海伦等地各设头等分销局所,木兰,瑷珲等地各设二等分销局一所,于肇州、上集厂等地各设三等分销局一所。此外,安达厅等地或派司事前往办理,或是有商铺代售、为了便于官盐分运起见,于哈尔滨设储盐总仓一所,各分销局内各附设分仓一所。同时,于长春、哈尔滨、昂昂溪三处分别设有转运局和缉私局。其次,各局分销盐斤皆由总局统一置备自秤,分局不得擅用私秤。各局分销盐斤。其盐价随时由总局核定,并需制定价版出示局门之上各局销盐之数需按月上报总局。江省之盐多由官府所分销局直按销售于民,这与吉林多以商销为主的方式略有差异,未设官局之处。可由商人领照购盐进行销售。由此可见,此时江省虽然名为官运商销,实质已是以官运官销为主。

    2.官运官销

    清代前期,官运官销曾实行厂云南、两广、两浙、福建等盐区的全部或部分销区,宣统元年(1909)江省食盐统归官运官销,总局设于省城,管理全省官盐运销事务。大赉、大通、汤原等地各设分销局。以便民食。同时,此三局兼有缉私之枚。其主要销售方式是:官盐售价由总局核定,分销局一律照办、商号承销官盐必须由本地商会或殷实商人作保,并上报与总局发给商人牌照,作为官盐店开设的凭证。商号承领官盐由总局刊刻三联执照颁发各分销局,随时填发所有商号名称、承领盐斤数及加给斤数和盐价数目,盐店将官盐运往营业之地,皆要在执照内将运往地名注明清楚,不得私运。百姓有购盐至五斤或以上者,盐店应填写盐单一张,将购买人姓名、住址,购头斤数注明清楚,以便核查。

    可见,实行官运官销,不仅置商人于固定的框架之中,连普通百姓食盐也被束缚。官运官销形式,完全是政府对食盐专卖体制的充分体现。是彻底的抑商措施,在这种体制下,政府完全把商人纳入到了自己的官营商业体制之中,几乎垄断了全部的利润。虽然确保了国家的盐利收入,但是商人却获利极少,使得销售者完全没有积极性可言。

    虽然清政府制定的每一项盐法都是以自身利益为主。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人初衷。但是,清代对东三省制定的食盐运销方式不仅打击了私盐侵灌,保证了税课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东三省盐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清代东三省的运销方式是为适应东三省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盐业政策,反映了清政府因时、因地而制宜的决策思想,适应了东三省的社会需要。

  

单位地址:北京丰台区莲花池中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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