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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发布时间:2014-04-27|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4月12日

点评: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是废止《食盐专营办法》

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4月12日发布第10号令,令中“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关键是:废止的是部委其已经不操作的三证办理程序《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不是废止食盐专营制度的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行政法规。

该令废止的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 ”、“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食盐准运证管理”三项行政许可的由发改委及转承至工信部自身审批、发放等程序性操作事务已经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承接,就国家部委而言《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因下放许可权力而无继续按自订程序操作必要,故这次发改委依法按程序(此前已由工信部发文征求各省意见,见jpg片)废止了相关部委操作层面的食盐专营许可操作程序。

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国家有关部委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三项食盐专营行政许可先后下放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其中“食盐批发许可证”也早已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颁证(规章废止后,有关发证名单报部和部对各省无偿服务性按需提供证书,可以不由规章制定直接引据行政法规法条办理)。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管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管理”、“食盐运输许可管理”三项实施办理,各省、市、区盐务管理局已经制订相应的盐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实施细则等代替《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因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符合《立法法》第2条“废止”和第84条第四项“被认为不适当”适用于规章的规定,对各地盐政现在进行时实施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的监管,也应该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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