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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正式批复 分公司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发布时间:2018-10-29|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盐业动态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湖南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揭阳销售分公司

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批复

                                                                                       粤食药监局食营函(2018)549号

揭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湘衡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揭阳销售分公司可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请示》(揭食药监稽(2018)22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19号)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经营能力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017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中规定食盐批发企业设立分公司经营食盐业务应当注意的细节:“有序开展自建渠道销售,改革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分公司或者自建销售网点开展食盐销售业务,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自建的分公司或自建的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综上,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除在本省(自治州、直辖市)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州、直辖市)依法开展食盐批发销售业务。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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