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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下发《关于加强液体盐(卤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7|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盐业动态

为促进地下天然卤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公平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近日,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液体盐(卤水)资源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辖区内各制盐及溴素生产企业要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课税标准依法足额申报纳税。其中,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海盐的企业,按照固体盐20/吨的税额标准上缴资源税;通过提取液体盐(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企业,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按2/吨的税额标准上缴资源税。《通知》根据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不同征收规定,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计量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数量的企业,实行每月自行申报纳税;对财务账目设置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数量的企业,或者申报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由地税部门按吨溴素或吨盐折算税负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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